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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发表时间:2023-06-05来源:网络
信息摘要: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市委市政府推行的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范国瑞摄编者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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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市委市政府推行的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范国瑞摄

  编者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推行的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我市医疗保险改革进一步整合我市医保政策,建立有深圳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允许的前提下,解决一些群众尤其是参保人反映最直接、最关心、最热点的实际问题,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造条件。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更好地了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日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深圳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由哪几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层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层次商业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三、社会医疗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我市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如何整合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

  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等四种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只是缴费标准不同,报销比例或报销金额不同。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可以。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八、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十一、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哪几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综合医疗保险。

  十二、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十三、哪些人员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十四、哪些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十五、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调整?

  新办法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

  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

  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6.个体经济组织中非深户人员等。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重复参保?

  不行。每人只能参加和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十八、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什么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十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十、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二十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1.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二十四、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二十五、生育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二十六、在职或劳动年龄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8%(单位6%、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生育医疗保险费0.5%。

  二十七、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5%。

  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随子女入户深圳老人按18年一次性趸交,其余退休人员按月缴交。

  二十八、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多少?

  其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是1%,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0.8%(用人单位0.6%、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0.2%。

  二十九、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三十、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三十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三十二、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三十三、综合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三十四、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如何分配使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十五、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十六、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七、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十八、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可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十九、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四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康中心就诊有什么优惠政策?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门诊进行大型设备诊疗有何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费用的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十二、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人能享受哪些门诊待遇?

  参保人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其他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属于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十三、参保人的门诊输血费能记账多少?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十四、选定社康中心的原则是什么?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以及无用人单位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十五、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如何?

  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四十六、参保人住院药品费用列入计账范围的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十七、参保人住院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费用列入计账范围的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下转A7版)

  (上接A6版)

  四十八、参保人住院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列入计账范围的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其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四十九、医疗保险支付的最高床位费标准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50元/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5元/日。

  五十、参保人的住院起付线,有何规定?

  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五十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有多高?

  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五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封顶线最高还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吗?

  不是。提高到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一样,封顶线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十三、起付线以上与封顶线以下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前款规定标准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

  五十四、综合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是否可享受到健康体检补助?

  是的。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补助500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0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五十五、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是多少?

  每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前计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五十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什么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1.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五十七、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吗?

  不能。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不缴交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十八、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十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些情形?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1.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2.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5.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6.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十、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也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吗?

  是的。在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每人每月从住院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用于建立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待遇、就诊程序、结算方式和服务管理等参照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六十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提高?

  农民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执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起付线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住院期间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一般医用材料等的费用,列入记账范围的比例与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相同;门诊大病的记账比例由50%提高到90%;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记账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90%;输血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床位费标准由27元提高到35元;封顶线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提高到4倍等。

  六十二、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可以。将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六十三、综合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有何改变?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提高,能增强参保人门诊就医的支付能力。与老办法相比,35周岁以下人员、35周岁至45周岁人员、45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从本人缴费基数的3.8%、4.4%、5%和6.9%提高到5%、5%、5.6%和8.05%。

  六十四、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何变化?

  1.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的“门槛”,由2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降为1个月;

  2.“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支付健康体检;

  3.“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预防接种费用;

  4.“门槛”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用于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十五、原3种门诊大病的门诊待遇不变,新增14种门诊大病的门诊待遇如何?

  在原3种门诊大病的基础上,新增糖尿病、冠心病等14种门诊大病,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这14种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且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的7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十六、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基金支付比例有无提高?

  有。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由原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提高到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取消4种进口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和3种进口特殊医用材料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的最高支付限额。

  六十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提高?

  1.取消封顶线,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最高20万,提高到连续参保六年以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从原来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提高到90%。

  六十八、为了缓解就医难,有何措施引导参保人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绑定在一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实行社区首诊的基础上,推出引导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区就诊的新举措: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患门诊大病由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除外。

  六十九、参保人就医有何规定?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也可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急诊抢救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七十、我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何规定?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患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病种需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异地就医介绍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七十一、市外转诊的条件是什么?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1.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七十二、市外转诊有哪些手续要办?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

  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2.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3.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疗保险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七十三、农民工医疗保险转诊有哪些规定?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七十四、市外再转诊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七十五、长期在外地的参保人就医,有何规定?

  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应当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七十六、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急诊住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七十七、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能。老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不予报销,新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自行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七十八、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有哪些规定?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七十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有何时间规定?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八十、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有什么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八十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收费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八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时,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八十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是否应查验参保人身份?

  是。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八十四、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做什么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2.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3.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十五、哪些情况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

  6.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十六、哪些情况到结算医院报销相关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1.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2.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3.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八十七、哪些情况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2.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八十八、医疗费用报销在报销时间和提供资料方面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八十九、对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及社区门诊统筹金,有何特殊规定?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九十、卫生部门应如何配合医保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

  九十一、举报医保违规行为有无奖励?

  有。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十二、对社会保障卡有何相关规定?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丢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挂失后补办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证件及单据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其中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丢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

  九十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九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如何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按协议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五、参保单位违规参保的,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的,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退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六、骗保的如何处理?

  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十七、医保参保人在3月份能否按新办法享受医保待遇?

  不能。新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即3月份才能按新办法缴交医疗保险费和分配资金,4月份才能按新办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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