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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企业和个人延缴社保规定)
2021-08-18
企业可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金、工伤和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下同)的用人单位,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延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免收滞纳金。
温馨提醒:
大型企业等单位也可以在2020年6月以后继续延缴,而延缴期不等于救济期。
1.如何向延缴,备汇报
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单位在线服务系统疫情专区延缴信息变更选择延缴或延缴
2.有效时间
每月26日前报备的,从备月到疫情解除月不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当月不收。
3.如何取消延缴
参保单位向延缴,备,申报后,可随时取消延缴,并在系统中选择“无延缴"”取消。操作的有效时间同上。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深户
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深户个体工商户和深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对于2020年未缴费月,可在2021年12月底前缴费,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关于深户个人缴费基数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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