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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外出生儿童落户申请入户通知书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在国外出生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居民,且未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该儿童根据国籍法认定具有中国籍的;
(二)深圳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
二、申请方式
在境外出生的儿童,须儿童入境后,可由父(母)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如父母离异的,须由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申请;父母未结婚的,提交未结婚声明书,父母须同时到场办理,如只有父母一方来申请的,除提交未结婚声明书外,还须提交该母(父)具有法定监护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表》(注: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表格有两种,可在我局网站
下载),粘贴2寸彩色近照一张;
(二)申请人出生证明;
(三)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香港身份证、回乡证等);
(四)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未婚的提交未婚声明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国外出生的儿童:
(1)申请人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
(2)申请人境外居留证明(如外国签证、居留证、外国护照等);
(3)申请人最近一次回国入境验讫章;
(4)父母双方的出入境证件(如护照);
(5)父母双方的国外签证或居留证件;
2、深圳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
(1)监护人出具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无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书(模板由受理机关提供),须在受理民警面前现场签字出具;
(六)出入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五、办结时限
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时公安机关将注销申请人入境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人须入户后办理内地居民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同时提交原件、翻译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翻译机构:博雅(深圳)多语言翻译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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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一旦认定具有中国国籍,领取《办理户口通知》后,不得持用外国护照办理中国签证证件及入出国(边)境;
(五)《办理户口通知》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逾期不办的,须重新申请;
(六)在国外出生的中国籍儿童,如持有国外的永久居留权,遵循华侨回国定居的渠道到各区侨办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八)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办理户口通知》的,将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九)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拨打:
本指南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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