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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及探亲T签注办理(非深户在职首办))
一、基本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户籍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3、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未满16周岁子女和深圳户籍居民的父母、子女及外省户籍配偶,提交在深亲属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申请提交其在深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
(六)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户口簿如可完成系统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4)内地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且在香港就学子女的,提交子女在港学习证明(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的可免予提交该证明,但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最近一次申请探亲签注后其子女不在香港的,仍须重新提交其子女在港学习证明)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其他事项
(1)再次在我市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
(2)两年内再次在我市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免交亲属身份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的除外,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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