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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几步办完子女随迁入深户)
2016深圳入户新规: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新政
【变化】老人投靠由“申请人身边无子女”调整为“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同时取消“老人身边是否有子女”的认定条件。
【规定原文】《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举例】:户籍在辽宁的老张想把户口迁到深圳,按照修订前的条件,如果老张在老家辽宁有其他子女,就不能投靠在深圳的子女小张。而修订后只要小张在深圳的户籍已连续满8年且目前仍拥有深圳户籍,那么老张就可以把户籍从辽宁迁到深圳。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在深圳共同生活,被投靠人迁入深圳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二、申请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须同时满足),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二、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
被投靠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进行父母子女关系认定:
(1)被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2)老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出具的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三、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申请人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被投靠人签署同意赡养继父母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公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2011年9月1日前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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