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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胎无法上户 深圳一市民状告公安局行政违法)
深圳市民王长德起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违法案1月28日在深圳罗湖法院开庭。该案源于王长德为二胎女儿申请户口,因为无法提供《社会抚养费缴纳凭据》等申请材料,多次被罗湖分局拒绝。
孩子出生十年无法上户
王长德告诉澎湃新闻(早在1997年,他就获得了深圳户口。2004年,王长德的二女儿出生。他承认,“依据计划生育,这个孩子属于超生。”但他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一直无法给女儿上户。
没有户口,给他二女儿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对王长德来说,迫在眉睫的问题是,没有户口,他二女儿就不能就读公立学校。
2014年10月开始,王长德多次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为二女儿办理户口,均被要求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凭据》等材料。此外,罗湖分局还明确告知,超生后提供这两项材料是户口登记的前提。因此,罗湖分局一直不予受理。
王长德认为,在《户口登记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办理户口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女儿作为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对她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深圳市民起诉公安局
因此,王长德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告上了法庭。他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要求他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社会抚养费缴纳凭据》方能登记户口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5年1月28日,罗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均出庭。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罗湖分局答辩称,该局未受理原告的出生入户登记,是因为原告未提供《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提供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对此,王长德的代理律师刘潇虎指出,早在1988年,公安部与国家计生委联合发文《[88]公治字106号》,明文规定不得将新生儿落户与计生捆绑挂钩。文件称,“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公民接受教育,生活的权利。”刘潇虎说。
律师指深圳计生条例违反上位法
此外,刘潇虎还指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的登记是无条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要求对违反该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但并未规定不予上户口的处罚。
罗湖分局不予上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要求超生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提交计生证明方能入户的规定。刘潇虎说,这一规定明显与上述法律相冲突。
“按照法的基本原则,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刘潇虎介绍,《户口登记条例》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罗湖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的应为《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应给予原告入户。
对此,王长德称,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深圳人大也通过了这一条例。
他知道,这一条例较难打破。但他说,“孩子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受到惩罚,总要有人去推动这个不合理的规定”。
(原标题:因二胎无计生证无法上户,深圳一市民状告公安局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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