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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深圳市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共分7章55条,对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持证人权益、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来深要登记,持证享权益”的立法理念。
在居住登记方面,深圳市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建立了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制度,凡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强人屋管理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在居住证办理方面,明确了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条件,即在深圳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同时规定,对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深圳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只要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逾期不签注则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证人可享受包括申请入户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及便利。此外,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各项业务,更加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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