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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可以换领新证。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提前到照相馆拍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相片,持相片回执、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办,填写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指纹,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可领证。
港澳台居民在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二)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三)居住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四)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自9月1日起,本着就近便民的原则,我市新设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21个,主要集中在各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和区域户政中心。9月1日、2日(周六、周日),全市各受理点正常对外办公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此后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我市港澳台居民,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公安”、登录深圳市公安局网站(或拨打114电话进行预约(可选择居住地所在区任一受理点)。预约成功后,请带齐相关材料前往预约的受理点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预约的,也可带齐相关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受理点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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