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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工作,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我市最新人才政策,对2021年9月1日起新引进入户并在我市全职工作的35岁以下博士给予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博士首次在深就业的可同等享受补贴。为落实该政策,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发放方式、审核流程等内容,用以规范生活补贴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新引进博士人才释义
《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实施办法》中关于学历、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引进时年龄、在深全职工作、社会保险缴纳等条件。
(三)补贴标准
10万元/人。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五)申请材料
申请生活补贴,应按照生活补贴业务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承诺书;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需提供身份材料;
4.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需提供学历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1)首发申请。申请人通过生活补贴业务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续发申请。申请人符合续发条件后,且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一致的,系统自动发起续发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在3个月内提出续发申请,且申请时仍符合续发条件。
2.受理
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系统告知审核不予通过的理由。
4.公示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月对上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本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5.发放
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生活补贴资金之日起30日内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生活补贴实行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所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生活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占用、挪用、截留生活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确有违规申领补贴行为的,追回其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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