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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二、申请条件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申请材料
(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16-17号窗口,电话:)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三)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四、办理方式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引进业务:
1.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2.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3.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一)个人直接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个人直接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二)个人通过用人单位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单位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用人单位预核,或者由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相关代理机构预核;或者由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经审批通过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按约定方式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办理迁户手续的温馨提示:
根据公安局办理户籍的有关规定:拟入户人员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拟入户地:①配偶家庭户;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③挂靠亲友家庭户;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或者配偶单位集体户;⑤代理机构集体户。为避免错误选择上述拟入户地,造成引进后无法在我市公安部门落户的情况,请事先向拟入户地派出所确认是否符合落户的条件。
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如需办理干部人事档案商调或建档的留学人员,可凭《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到市、区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办理调档、建档手续。
(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名单见附件3)
注: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21号窗口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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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咨询热线:133-7767-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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