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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和户口有关系吗?)
拆迁补偿关系到被拆迁人的根本性财产权益,是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一直以来,很多被拆迁人都存在这样的困惑:拆迁补偿到底和户口(人头数)有没有关系,是按照面积给补偿,还是家里人越多补偿越多?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借这篇文章来解答大家的这个困惑。
我们分别来看看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我们常常统一俗称为拆迁或动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据此做具体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常识可知,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承担的其他损失。由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并没有直接关系。
但在《条例》第十八条却进行了原则性的补充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大家可能不明白这一规定和户口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拆迁过程中会有一些被拆迁户一家多口挤住在面积非常小的房子中,人均居住面积远低于正常水平,住房十分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条例》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户口(人头数)为标准落实被拆迁人住房保障问题。
例如《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44条规定,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除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外,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但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本条所称的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人的户籍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确定。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一般只与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关,但被拆迁户住房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部门可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相关法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户口人数满足被拆迁人的安置需求。
换句话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是否相关,还要结合地方政策具体考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在实践中,按照耕地补偿标准对宅基地征收进行补偿,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在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后生活和居住水平不下降,因此,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要求并强调各地区努力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突出问题,但在这两份文件中也未提及征地补偿与户口人数存在关系。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式要多元化并因地制宜,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及宅基地补偿,通常按照宅基地+重置成本价或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三种方式之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但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内容并未提及户口与补偿的问题。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户口没有关系吗?也并不是这样。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类似的,在对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安置过程中,各地方要解决被拆迁户住房问题,往往会按照户口人数计算被拆迁户安置面积或可以低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份额,并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让其可以购买安置房。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动迁)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甚至反而有所提高。
说到底,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户口相关的都是被拆迁人在住房保障体系下依法接受合理安置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了此类困惑,或对补偿安置条件有疑问、不满的,可以留言或致电咨询京尚拆迁律师,京尚拆迁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及当地政策来为被拆迁人争取合法、合理范围内的最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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