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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5万/年!海港区发布引进人才安家补助标准)
海港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各街道,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海港区区管引进人才安家补助申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4日
海港区区管引进人才安家补助申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集聚人才优势,更好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根据《海港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港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所指,经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社会事业发展紧缺人才及优秀青年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免费居住120平米左右周转房或5年内给予每年25万元的安家补助。
(二)社会事业发展紧缺人才:引进的教育类人才可优先购买政府限价房;医疗类人才5年内享受每年5万—20万元的安家补助。
(三)优秀青年人才:①博士:免费居住90平米左右周转房或3年内给予2000元/月的安家补助;②硕士:3年内给予1500元/月的安家补助;③“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驻秦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3年内给予1000元/月的安家补助;④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帮助协调入住租赁型人才公寓。
三、申请时限
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社会事业发展紧缺人才采用一人一议办法,及时办理。
四、申请地点
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五、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一)《海港区区管引进人才安居补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已婚需另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证明(其他可供认定工作参考的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信网查询打印件);
(五)《海港区区管引进人才申报表》。
(注:1、5提供原件;2、3、4收取复印件,查看原件;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两份外,其余复印件复印一份)。
六、申请流程
(一)安家补助金申请流程
1、人员申报。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区住建局。
2、身份审核。区住建局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申领补助条件名单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人才类别情况核定当年享受资金额度。对已享受本市人才安居工程或曾经享受现已退出人才,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名单进行核实,避免同时享受两种人才优惠政策。
3、资金申请。根据总核定资金,由区住建局向区人才办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4、资金发放。由区住建局以银行转账(非现金)的方式向有关人才分别发放对应补助资金。
(二)周转房申请流程
1、人员申报。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区住建局。
2、身份审核。区住建局按照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申领补助条件名单进行审核,并根据人才类别情况核定周转房使用标准。
3、签订协议。由区住建局与人才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并在5日内交付房屋钥匙。签订情况同步报区人才办备案。
4、跟踪服务。区住建局责成专门人员不定期对引进人才进行走访,了解实际居住及房屋使用情况。
七、有关说明
(一)关于退还安家补助资金(周转房)的情况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刑罚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由于引进人才个人原因或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其他经区人才办认定需退还补助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申请周转房的说明
1.周转房仅作为引进人才的使用设施,不得内部改造。
2.周转房根据海港区实际建设情况予以有限选择安置。
3.周转房不得用于借用、租用或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
4.周转房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5.具体房源由区住建局请示市住建局并取得海港区政府同意后予以确定,有关申请程序及操作路径参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秦政发[2017]40号)予以执行。
(三)关于申请限价房、租赁性人才公寓的说明
1、教育类人才可优先购买政府限价房。
2、限价房、租赁性人才公寓应按照海港区政府建设计划统一片区安置。
3、限价房、租赁性人才公寓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在海港区无住房(包括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人才申请,已购买过住房后出售的不属于无住房范畴,且需同时满足原有申请限价房、租赁性人才公寓相关政策要求。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
应当退还安家补助资金(周转房)而未退还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同时,有关人员还应承担为追索住房补贴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关于申请安家补助资金(周转房)的补充说明
已享受本市人才安居工程与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的,不得重复享受。
(六)补充说明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本人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需求,按照省市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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