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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补贴政策(0453-)
1、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申请条件: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等,按照专家评审结果给予相应额度的补贴。补贴标准:2万、4万、6万、8万、10万元五档。
2、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申请条件:申请人为所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业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补贴标准: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人以上不足4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补贴
补贴对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在市人社部门备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比例缴费的扶持政策等。
补贴标准:按大学生创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场地、水电、采暖、物业等费用补助。
地址:海林市新华街2-A,人社局409室,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补贴(0453-)
1、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16-24岁青年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申请条件:中小微企事业单位吸纳离校二年内毕业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专业、技师班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1人以上(含1人)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870元/人/月。时间为3一12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创业补贴政策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者进行补贴,创业补贴分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高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
申请条件:特殊就业群体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吸纳就业2人(含2人)。
补贴标准:每人补贴500元,2人以上每增加1人补贴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地址:海林市新华街2-A,人社局409,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三、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0453-)
按《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规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地址:海林市新华街2-A,人社局306室,社保补贴办。
四、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0453-)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在海林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公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享受财政贷款不超过3次,最长期限3年,每次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地址:海林市新华街2-A,1楼人力资源大厅,创业担保贷款窗口。
来源:海林市人才服务中心
编辑丨葛春雷金振英
审核丨曹颖
监制丨李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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