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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上海市政府日前制定并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鼓励留学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和优势,通过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接受委托开展合作研究、开展中介服务、兼职等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该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便利
《规定》明确,在国家和上海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上海鼓励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注册、税收代办、商务、培训、高新技术认定、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鼓励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研发、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鼓励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企业按照程序申报国家和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鼓励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规定》指出,上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科技创新券等创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商业银行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发符合留学人员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上海还将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减缴相关费用。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还将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办理落户“绿色通道”
根据《规定》,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高层次留学人员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同时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经市社局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办理落户和《上海市居住证》B证“绿色通道”、开立个人自由贸易账户、通关便利等待遇。
《规定》明确,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并可办理不超过居住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称评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规定》还明确,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并在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相关部门还将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录用。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认定优秀留学人员为高层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工作期间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规定》要求,各区政府要积极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留学人员外籍子女的就读需求。在外籍人员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为其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同时,《规定》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适应留学人员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保险企业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统一发布平台。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留学人员的就医环境,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规定》还明确,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租房补贴或实物房源租赁。
此外,留学人员回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入、汇出。留学人员因科研、教学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应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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