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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来啦!)
人才租房补贴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优先保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经区商务委认定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外资总部等重点企业;
(2)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1000万元,但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企业:
第一类,经认定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总部类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第三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附加值高、示范性强的商贸及服务类企业。
2.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机构
(1)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项目,且主要创新活动和领衔团队位于徐汇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及创新主体;
(2)数字经济类及生命健康类重点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纳税在徐汇,且上年度纳税额度达到5000万元的分公司;
(3)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科技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
(4)双创载体内重点科技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获得上海市毕业企业证书的企业;
(5)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技术转移办公室、创新转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区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区智慧城区建设重点单位;注册在徐汇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门;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载体运营主体。
3.经区司法局认定的律师事务所
(1)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2)申请时上一年度为徐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突发事件提供左边法律右边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律师事务所;
(3)申请时上一年度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为徐汇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贡献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4.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创业企业
(1)经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入驻区域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经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博士后企业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3)申请时前三年度内,参加过国家级、市级或相关区级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优秀创业企业。
5.经区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事业单位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在领域内有广泛认可度,参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总包)、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
(3)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海绵城市等建筑业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4)获得“鲁班奖”“白玉兰奖”等荣誉称号项目的参建单位;
(5)为徐汇城区建设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
6.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文旅企业;
(2)对徐汇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文化院团、文化机构;
(3)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在扩大徐汇文化和旅游消费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特色文化企业、优质旅游企业。
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事业单位;
(3)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申请时近三年获得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事业单位;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上海市政府引进,或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且在徐汇区落户的服务机构;
(5)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
8.经区投促办认定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
(1)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
(2)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1000万元,但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
第一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性强的优质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在重大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园区、楼宇等载体建设运营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3)经认定的对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经区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重点投融资机构;
(2)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传统型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
(3)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
(4)其他符合徐汇区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纳入区上市企业服务名录库并进入上市申报阶段的企业。
10.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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