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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人才补贴政策(最新))
2021年宁波人才补贴政策(最新)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三、创业场租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实地走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超过100人用人单位达到8%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情况认定后,贴息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五)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点击下载);
2.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非招用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
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
(三)补贴标准
由属地财政按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在2021年5月底前,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七、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享受对象
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
(二)享受条件
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
(四)名额限定
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向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补贴1年受理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补贴资金2月份发放,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
(六)所需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花名册》(点击下载)。
八、就业见习补贴
(一)享受对象
接收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甬籍16至24岁未就业且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我市就业实践基地。
(二)享受条件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且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接收1名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属地财政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享受补贴。
实践基地招用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未就业青年,可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见习期未满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并给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
(四)经办方式
见习期满后3个月内,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五)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点击下载);
2.就业见习协议;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
4.见习生活补助发放清单;
5.综合商业保险缴纳凭证(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上传劳动合同复印件)。
因企业变更等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还需提供更名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被中小微企业招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初次申报需提供);
3.学历证明(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企业代为申报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其中,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需提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高校毕业生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外包的,需提供派遣外包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外包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生效前期满人员,可持身份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2017年1月1日前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失业登记后再次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按季发放。
(五)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非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
十一、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办方式
1.自愿申请。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对象通过“浙江政务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身份证原件。学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如申请人信息无法通过申报系统比对,且不在学校统一提供名单之列,需根据“浙江政务网”信息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需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上传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3.资金发放。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上传本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四)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0号)要求办理,由符合条件对象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公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其他
1.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上传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2.部省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二、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
(一)享受对象
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新吸纳首次在甬就业(以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的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享受条件
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宁波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未在宁波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住房。
(三)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四)经办方式
1.符合条件对象可通过宁波人才服务申报系统填写上传申请材料。
2.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后,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属事业单位,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申请材料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简称市服务总窗)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对应经办窗口办理初核,初核后汇总至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3.申报材料清单:
(1)网上填写《新吸纳技师和高级技师安居补助申请表》,预审通过后打印并单位审核(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查询结果为准);
(5)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在甬家庭无房证明。
(五)其他事项
1.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仅能享受一次生活安居补助。当同时符合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与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补贴;已经申领补贴的可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
3.各区县(市)可根据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参照市本级办法执行。
十三、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
(一)“稳就业白名单”确定
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按照裁员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确定。
裁员率=(上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稳就业白名单”使用
“稳就业白名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失业保险参保数据计算获取,每年第一季度产生。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通过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稳就业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各金融机构根据名单内企业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制定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足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微担通”加大对“稳就业白名单”企业信贷支持的,符合再贷款要求的部分予以全额报销。对融资满足度高、对接成效好的金融机构,再贴现额度予以重点倾斜。
(三)坏账损失补贴
金融机构通过“微担通”渠道与市级担保公司合作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的50%由市财政进行补贴。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不良发生且银担机制分担后,金融机构可持市级担保公司出具的已分担不良部分的相关凭证,向金融机构营业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
“稳就业白名单”制度与“微担通”政策同步实施。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对与本地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发生不良的部分进行补偿。
十四、说明
(一)关于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相关名词解释。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学历证明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或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5年内”是指毕业年度后次年起5个自然年。
(三)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本细则规定的政策享受期限均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享受月份以同一家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月份与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在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可以顺延;以个人身份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不包含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被同一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原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未到期的,可在2022年底前继续享受至期满。原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未到期的可享受至期满。本通知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县(市)共同安排,按纳税地口径,失业保险基金由统筹区负担,财政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
(四)关于提高经办效率。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补贴政策“无感智办”。各项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市)审核发放,拟享受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调整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和促进就业资金内控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重失信人员和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本细则自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施行之日即2020年8月17日起实施,其中具体条款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涉及国家新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创业场租补贴申请表
4.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6.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7.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花名册
8.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9.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
10.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11.新吸纳技师和高级技师安居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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