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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上海发布公租房实施意见)
近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
为及时解决新来沪入职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普遍呼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
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
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
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参照《实施意见》执行。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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