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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迁回能否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前面几期我们讲了几个拆迁房屋补偿的案例。相信大家对拆迁户问题都有一定的了解。回过头来看,“户籍已经迁入被拆除房屋但尚未实际居住的当事人,能否获得补偿?”“有购房资格的同一个人在别处得到一套福利房。能不能分一下拆迁房的份额?”相信大家心里都有答案。所以这个问题我想问的是:如果已婚女儿户籍迁出,然后又搬回来,她可以要求拆迁房屋分割补偿吗?
律师意见:
是否有权分割被拆迁房屋的份额,取决于是否符合合住条件(合住)。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科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其他地方住房困难情况是指其他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其他地方的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事业获得的房屋。
房屋征收的利益应当由实际居住和使用房屋的人享有,户籍只是共同居住的人的条件之一。当事人已经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再是居民,也不能再主张被拆迁房屋共有权。即使户籍后来搬进了房子,也不能构成居民的条件。当事人在上海异地居住的,无论什么原因,都不是涉案房屋的住户。已婚女儿婚后迁居异地的,其户籍不再属于涉案房屋的住户。房屋变更后,将户籍迁回涉案房屋暂住,应以亲属帮助为基础,当事人不能以户籍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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