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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外地户籍在上海办理离婚的两种方法-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律师提示:
外地人在上海的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
1.双方如果都同意离婚了,到民政局(户籍地),办理离婚证是最快的,也不用花钱请律师,不用花时间去法院经过一些固定流程。但是双方需要对是否离婚、财产、子女问题都达成协议,先行预约登记,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去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不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对方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且在上海闵行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满一年的,可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刘律师
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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