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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户口政策发生调整 已生效的逾期违约金怎么算?)
因上家马先生的户口多年没有迁出,万先生夫妇将房屋出售后,又被下家杨女士起诉追究了逾期迁户口违约金。眼看着违约金每日累计,而自己却一直无法联系到马先生,万先生夫妇又着急又无奈。
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2018年5月1日起,《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施行后,房屋权利人可以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万先生夫妇终于看到了“止损”的希望,然而杨女士却不积极配合迁出马先生的户口。
杨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后,万先生夫妇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裁定支持了万先生夫妇的请求,自2018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不予执行。这下,万先生夫妇终于可以长长地舒一口气。
故事要从多年前说起:早年,万先生夫妇向马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套房屋。万先生夫妇入住房屋多年,马先生却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时间久了,万先生夫妇也渐渐将户口这件事淡忘。
2015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置换房屋,万先生夫妇将房屋以95万余元出售给了杨女士。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万先生夫妇自房地产权利转移当日,向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杨女士办理了产权证后,发现房屋内还有马先生的户口没有迁出,万先生夫妇这才意识到自己的的确确构成了违约。
不久后,杨女士将万先生夫妇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两被告按每日479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先生夫妇的确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鉴于审理中万先生夫妇对违约金标准过高提出了抗辩,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2016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作出判决,确定万先生夫妇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70元计算,从2015年8月13日起支付至原有户口迁出房屋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万先生夫妇奔波联系马先生试图迁出户口,却一直没有收获。而另一边,万先生需按生效判决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万先生夫妇在一则新闻中看到了希望,《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2018年4月,万先生夫妇微信联系了杨女士,表示2018年5月1日后可以申请强制迁户口。5月11日,万先生夫妇再次微信联系了杨女士,希望其能够带好身份证、产权证去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然而,杨女士收到微信后,却一直没有积极配合,直至2019年3月才前去派出所办理。
万先生夫妇认为,杨女士无理由拒绝申请办理强制迁移户口手续,无权再继续主张违约金,因而拒绝向杨女士支付违约金。于是,杨女士就违约金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万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2018年5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并表示同意支付办理强制迁移户口手续所需的4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金。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前述关于违约金的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在房屋所有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情况下,房屋权利人可申请办理房屋内原户口人员强制迁出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杨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将系争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从而终止原有户口继续滞留在系争房屋内的状态。因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故杨女士因怠于行使救济措施,造成扩大的违约金,其无权主张。又因万先生夫妇在上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前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前去办理,并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手续,且相关户口管理规定出台时也在新闻媒体公开宣传过,故申请执行人对相关政策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应当明知。
考虑到办理强制迁移户口的手续需要一定审核期间,万先生夫妇亦同意支付审核办理期间的违约金,故法院确定万先生夫妇应当支付杨女士2018年8月31日前的违约金,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张的2018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并最终作出了如上裁定。
在这一起案件中,法院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审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政策发生了改变,申请执行人又拒不配合按新政策申请上家户口迁出,如果仍然继续机械地执行原审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将产生十分不公平的结果。
法院根据政策的变化,酌情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蒋梦娴
责任编辑|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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