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我要问律师(39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的条件有什么?)
编辑丨张承烨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
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微信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或发送邮箱有问必答。
您好。想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居住证和缴纳社保分别需要满足多少年限?
解答: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您好。想问,在公房动迁的情况下,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当事人,可否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解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司法实践中,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户内人员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对该类户内人员确实基于基地政策考虑了其户籍因素,在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的补偿价值,酌定适当给予其货币补偿。同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余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时,则征收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您好。我家隔壁邻居在我家门边安装了一个立体固定鞋柜,至今已经五年多了,对我正常出门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睦邻关系,我一直忍耐,但是我现在忍不住了,就要求邻居拆除,但是他不肯拆。对此,我想起诉邻居,但是邻居却说我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了。想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要求邻居排除妨碍的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会逾期失权,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与邻居之间的争议。
您好。我老家一个亲戚开的工厂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了,这是否算是受到行政处罚了??
解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之一种。
您好。我和朋友之间有借贷纠纷,我欠款时间已经超过七年多了。想问,如果我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在二审期间都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咨询热线
1367173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