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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口,子女的如何一并迁移)
一、单位变更
1、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6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梁桥宏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单位条件与新办居住证所需单位条件相同。
4、上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5、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并同时更新居住证卡内信息。
6、居住证申请人变更工作单位,请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可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变更,经批准的人才派遣机构到指定的受理点变更。
二、住所变更
1、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a.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房地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b.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房地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
c.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需提供具有房地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扩展资料:
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橡册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消模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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