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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
(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附件:1、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2、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工种目录
3、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4、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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