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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居住证转户籍”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今天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实施细则》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7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18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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