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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重新制定《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积极响应中央“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服务本市市民,自2018年3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业务已“全市通办”,此外,按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要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业务已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中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保持一致性。
二是增加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针对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和因个人原因不便前往办理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员,提供了由监护人或户籍人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便民利民服务,此外,扩大了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合法居住证明材料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户籍人员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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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重新制定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一)增加了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为方便户籍人员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在原有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基础上,针对不便前往办理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员,提供由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调整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根据2018年印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将《个人户口卡》纳入有效身份证明范围。同时,按照申请人居住房屋的类型,对递交的合法住所证明材料作了进一步明确,在原有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之外,增加了集体宿舍证明。
(三)增加居住登记注销情形。在由有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注销的基础之上,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进一步明确了户籍人员主动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其居住登记的操作办法。
(四)调整“居住地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的规定。根据“全市通办”“一网通办”的要求,取消了申请人前往“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规定。
(五)调整部分文字表述。将规定中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房屋管理局”,“卫生计生”调整为“卫生健康”,“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严禁弄虚作假”修改为“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统一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重新办理和注销居住登记”,明确“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并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修改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问:《办法》重新制定后,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到哪里办理?
答:本《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问: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本《办法》规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
问: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可以代办吗?
答: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问: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理后是否有凭证?
答: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问:居住地址发生变更了怎么办?
答: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注销本人居住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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