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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种落沪方式,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可落户上海!)
上海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和《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符合相应条件,即可落户上海。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既可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所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调沪方的接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在沪方所在单位或调沪方接受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二)申请人家庭情况条件
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上海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结婚时间不足一年就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
(2)配偶一方是博士;
(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
(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
(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
(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与申请人家庭情况需满足当前的申报条件;
2、申报单位、调入单位与申请人各家庭成员在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过程中不可采用任何虚假方式;
3、申报单位需指派人事部门固定人员携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至服务窗口办理手续,进行联系。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5、调入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和学历、学位验证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学历、学位作为申报条件的,还需提供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7、调入方由上海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
8、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或者聘任期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10、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
11、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调入方的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等。
四、办理流程
1、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代表递交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受理后,安排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前来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签收);
3、申报人员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携带调动人员身份证、调令及“迁沪落户确认单”,到上海市公安局或落户地所在区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4、申报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①“迁移证”需打印;②“迁移证”上身份证号码需升至18位;③出生地、籍贯写到省、市(县)一级;
5、申报人员持调令回外省市调出单位办理调离手续(调档和出具行政关系介绍信);
6、申报人员到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并由调入单位加盖公章;
7、申报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行政关系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申报户口证》;
8、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户口证》及入户地的户口簿,至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9、户口报入后,单位办理员工录用等后续事宜。
五、工作规范
(一)、受理工作规范
1、受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进行;
2、各服务窗口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3、各服务窗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4、受理程序和要求
(1)受理
核对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办理条件规定要求的,接受申报材料,并当场填写、出具“材料接受凭证”,将“接受凭证存档栏”归入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办理条件规定要求的,暂不受理,并给予指导做到一次告知后即能受理;
对于申报中有虚假行为的,应立即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备案。
(2)信息上网
将申报信息输入政务网或转入政务网。
(3)网上提交
对网上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政务网上提交审核。
(4)申报材料移交
申报材料在提交当天移交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
(二)、审核工作规范
1、审核工作由各服务窗口管理部门进行;
2、各服务窗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审核工作;
3、审核程序和要求
(1)信息审核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核申报材料和网上信息是否一致。
审核材料后,填写《审核意见表》,将《审核意见表》归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处理。
(2)网上提交
对于审核无误的,在网上提交审批;
审核发现错误的,在网上进行退回重新受理操作。
(3)申报材料移交
完成审核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待审批通过后,移交服务窗口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三)、审批工作规范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工作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负责;由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工作由其区(县)人社局负责;
2、审批程序和要求
审核网上提交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调沪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在网上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做出不同意调沪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核的在网上进行退回重新审核操作。
(四)、办理工作转移手续规范
1、办理工作转移手续由各服务窗口负责;
2、工作转移手续在审批同意决定做出后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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