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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人才补助政策,玉林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优秀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引进、培养优秀高层次人才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凡申请引进、培养优秀高层次人才奖励的单位,应与所引进、培养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其在玉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聘用合同附本。期间在市内变更用人单位的,一个月内凭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和新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章引进的人才奖励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到我市工作后年薪(年收入)达25万元以上的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指我市各领域,在专业上走在前沿,并带领和培养一批人才从事研发开拓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二)奖励时限:玉发〔2009〕3号文件下发(即2009年3月9日)前已引进的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自文件正式下发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玉发〔2009〕3号文件下发后引进的的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自引进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
(三)奖励经费渠道及额度: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
(四)申办程序及须提供的材料:
该项手续由人社部门承办。
1、个人填写《玉林市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完税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交用人单位;
2、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
(五)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前报送同级人社部门。
第六条异地安家补贴
(一)异地安家补贴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异地安家补贴,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解决;对落实异地安家补贴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安家补贴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由财政全部或部分支持的异地安家补贴的申报与管理申报手续由人社部门承办。
1、申办程序及须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玉林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异地安家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3)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三份;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5)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服务期限未满5年而本人要求调离我市的,其享受的异地安家补贴应按未履行服务期限的比例退还给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补贴来源渠道退回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擅自离岗逾三个月以上未归的,由人社部门协助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追回全部异地安家补贴,并按补贴来源渠道退回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
第七条人事档案和社保管理
(一)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一是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档案代理服务。二是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到我市工作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重新建档并接转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档案重建手续由人社部门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学籍卡或有效学历证明;
3、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4、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二)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社保管理:由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核准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八条其他优惠待遇
指玉发〔2009〕3号文件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免费安装、使用互联网,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费用报人社部门从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安排健康体检和带薪休假疗养,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相关费用从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三)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玉林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证书颁发给引进的人才,由其凭此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先购车票、挂号看病;
(四)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配偶工作、身份证明材料,配偶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优先对口安排工作,优先解决入编问题;在企业工作的,由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人才服务机构,由人社部门根据其本人专业特点推荐就业;
(五)子女入学申办,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据实填写《玉林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3)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在当地城区学校安排其子女就读,免收择校费。
第九条任用挂职
引进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广西引进科技副职有关政策,进行任用或先挂职后留任。
(一)有两年(含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引进时按干部任用程序,可直接安排任科级或处级科技副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该职位的,正式任用;
(二)有两年以下工作经历的,引进时可安排挂任科级或处级科技副职一年,挂任期间享受相应的科技副职待遇。挂任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该职位的,留任该职位,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不再实行试用期;
(三)没有工作经历的,引进时可安排挂任科级或处级科技副职两年,挂任期间享受相应科技副职待遇。挂任期满后经考核能胜任该职位的,留任该职位,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不再实行试用期。工作时间从挂任时间算起。
第三章培养的人才奖励
第十条给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市工作的,在玉发〔2009〕3号文件下发之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仍留在我市工作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给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奖励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请培养博士、硕士人才奖励,实行计划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作为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基本依据。
(二)符合申请培养优秀人才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个人填写《玉林市培养博士、硕士人才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博士、硕士人才的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出具申请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在我市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3、由用人单位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本地年薪达25万元以上的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申报程序和要求按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玉林市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组织、审计、监察部门对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拖延推诿、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优秀高层次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等额奖励对象名单、异地安家补贴发放对象名单以及培养博士、硕士人才奖励名单,由承办部门在落实有关待遇的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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