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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引进与创业补贴政策合集)
原标题:上海市人才引进与创业补贴政策合集
上海市人才引进与创业补贴政策合集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根据沪府规〔2020〕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
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
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示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可见:
三、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细则(官方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制定《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细则》的解读可详见下文。具体可见:
四、上海市创业补贴政策(附申请指南)
上海市人社局2021年5月31日消息:毕业两年以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并满足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一次性补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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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海市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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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二、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政策对象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区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受理部门
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上海市各区公共创业指导服务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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