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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引进)
(一)资格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学历者,含国外、合作办学取得同等学历并经教育部或使领馆认定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三)所需材料:
1.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1份;
2.毕业证书,如是国(境)外毕业的大学生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1份;
3.落户地材料:
(1)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份,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已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户口簿;(落本人住房需提供)
(2)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1份;(挂靠单位或人才市场需提供)
(3)在市区无房的,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挂靠亲友需提供)
(4)本人或配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1份;(落户公共租赁房需提供)
(5)本人或配偶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1份;(落户直管公房需提供);
(6)结婚证,原件1份;(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8)收养证,原件1份;(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
(9)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民政办理)需提供)
(10)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原件1份。(离异随迁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办理)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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