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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程关于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激励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激励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拓宽人才引进渠道,进一步完善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助推全市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有关精神,现就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激励支持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柔性引才的对象及标准
1.柔性引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采取“飞地引才”、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方式,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柔性引才对象为具有扎实专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满足我市用人单位需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并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
3.重点支持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简称“高层次人才”),若无特别规定,人才每年在厦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二、柔性引才的支持措施
1.鼓励企业“飞地引才”,对我市用人单位在市外全资设立、非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分公司等,若研发成果、产生效益归本地企业所有和入统,其全职聘用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相应奖励或支持政策。
2.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或市(区)属事业单位柔性聘请高层次人才,人才所获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以项目合作方式开展的,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每年在厦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6个月以上,总投入超过500万元且项目经费未获市财政资助的合作项目,经评估,可按实际支出人才协议费用总额的1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补贴。以上不含“飞地引才”方式聘用的柔性高层次人才,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为柔性人才在厦工作期间提供租房补贴,每年在厦工作3个月以上的柔性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地高层次人才标准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其实际服务时间计算,其中累计工作3-6个月的,按补贴标准的50%兑现,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补贴标准的全额兑现。
4.加强柔性人才用人单位绩效评估,根据用人单位柔性引才数量、累计工作时长、柔性人才投入、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评选不超过10家成效突出的柔性引才基地,按A类、B类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其余四项支持举措),专项用于人才的激励和待遇保障。
5.鼓励国内重点高校研究生院、人才中介机构等批量推荐优秀博士生来厦开展短期服务,推荐10人以上,连续在厦服务不少于1个月,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给予博士生每人2000元交通补助,按企业发放薪酬给予1:1配套(最高3000元/人),并由所在区(园区)优先安排租住人才公寓。
三、柔性引才激励措施的申报流程
1.信息申报。柔性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引进使用手续后,通过全市柔性人才系统平台提交人才身份认定及柔性聘用证明材料。
2.资格预审。各区(园区)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柔性人才的资格初审,市教育局、卫健委等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引进柔性人才的资格初审,并报市人社局按照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审核汇总,审核结果作为服务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3.政策兑现。(一)第1项,由各人才计划实施单位负责受理,纳入“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一并实施;(二)第2、3项,由各区(园区)以及市教育局、卫健委等按年度受理申请和兑现,各单位对人才在厦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等进行审核,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各项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资金拨付情况汇总至市人社局;(三)第4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组织申报;(四)第5项,由组织实施的各区(园区)或各部门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涉及的扶持奖励标准与此前相关文件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用人单位向税收所属区(园区)申请兑现,每年度按财政体制统一进行市、区结算;市属学校、医疗机构由市教育局、卫健委负责兑现。
2.市人社局负责建设全市柔性引才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柔性引才需求信息,做好人才类别认定。各区要做好本辖区内柔性人才的跟踪服务,定期评估柔性人才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柔性引才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3.用人单位对柔性引进人才有培养使用、服务管理、督促考核等责任,要加强对柔性人才的绩效评估,要严格区分全职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对存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个人,将计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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