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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实施办法(3))
第十四条搭建创新创业平台。省人事厅、科技厅牵头制定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及产业园区,建立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园地与平台支持。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省级有关部门要在重大科研、工程建设、技术攻关、产业创新、学术交流合作等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五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专项办协调各牵头组织单位,以及与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网站,促进人才信息资源共享,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支持。专项办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分析掌握全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状况,并对用人单位及牵头组织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省委直接掌握联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可推荐参加全省各类人才奖项评选。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业内评价、社会认可”的原则,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水平,以及引进后的工作业绩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进一步搞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纳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竞争择优,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分别制定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央属企业)和在川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从港、澳、台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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