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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
河北经贸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修订)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吸引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学校工作,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为学校新一轮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优先保证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争左边博学右边科)、争博支撑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对人才的需要。重点引进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关键是引进一批争左边博学右边科建设急需的、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科研骨干。
2.注重学术,德才并重。既要注重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更要注重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业务能力,必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善于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3.实行公开选聘、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加大招聘宣传力度,面向海内外公开招募人才;对引进人才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进行科学评价,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4.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明确工作任务、聘任期限、聘期待遇、考核标准、违约责任、解聘等,同时实行目标任务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人才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第一层次人才
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国(境)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第二层次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人选。
2.人社部等“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3.国家教学名师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5.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6.河北省“燕赵学者”或其他省市同类称号(院士后备人选)获得者。
7.国内知名教授或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正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学术造诣高,学术水平在国内同领域处于先进地位,取得过较显著的学术成就。
(三)第三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国外知名院校(世界排名前300)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大学、科学院大学、部属高校、国内财经类高校排名前10名毕业的博士。
2.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三年主持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软科学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一项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我校认定的顶级期刊发表论文一篇(顶级期刊名单附后)。
对科学研究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以适当放宽其毕业院校和年龄的限制。
(四)第四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国外知名院校(世界排名前300)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大学、科学院大学、部属高校、国内财经类高校排名前10名毕业的博士。
2.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四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我校认定的二档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者或者在我校认定的三档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者或者主持省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
对科学研究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以适当放宽其毕业院校和年龄的限制。
(五)第五层次人才
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国外知名院校(世界排名前300)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大学、科学院大学、部属高校、国内财经类高校排名前10名毕业的博士。
2.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我校认定的三档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者或在我校认定的四档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者。
三、引进人才享受的待遇
人才
类别
购房补贴
(万元)
“名校英才入冀”房租补贴(万元)
科研启动费
(万元)
配偶
迁调
其他
年薪
第一
层次
面议
6
面议
随迁随调
可以配备科研助手
面议
第二
层次
120(税后)
6
100以上
随迁随调
可以配备科研助手
100万元
第三
层次
50(税后)
6
10
配偶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
内部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期5年。
可以选择“30万元年薪”制
第四
层次
25(税后)
6
5
配偶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非经济类、管理类、法学类专业降低一个层次)
内部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期5年
可以选择“30万元年薪”制
第五
层次
8(税后)
6
5
内部高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期5年
可以选择“30万元年薪”制
注:1.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在科研资助经费、配偶迁调、配备学术助手、出国研究、交流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政策,具体面议。
2.第三层次、第四层次、第五层次引进人员具有正高职称的,本级职称内高一级内聘;具有副高职称的,可以内聘为正高四级;没有职称的,可以内聘为副高七级。
3.引进人才与我校签订协议后,原则上按月发放购房补贴。其中第一年发放50%,第1年结束后考核合格者第二年再发放20%,第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后再发剩余的30%,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剩余的30%不再予以发放。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学校周转住房居住(一般不超过3年),但不能同时享受周转房与购房补贴待遇。周转期满后,恢复执行住房补贴待遇规定。
4.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科研启动经费面议,、第四层次、第五科研启动费与校内其他正式教职工同等待遇,相关细则见校科字〔2005〕3号文件。
四、引进人才的职责、管理与考核
在完成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和科研等任务基础上,要求:
1.第一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家级科研项目承担、高层次成果(论文、专著等)发表、国内外学
术交流、前沿课程开设等方面发挥领军作用。
2.第二层次人才,三年内获得1个国家级课题或教育部重大项目立项,或在本学科顶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3.第三层次人才,三年内主持1项教育部及以上项目并在我校认定的二档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二档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4.第四层次人才,三年内主持1项教育部及以上项目并在我校认定的三档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我校认定的三档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
5.第五层次人才,三年内主持1项教育部以上项目,或在我校认定的三档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6.选择“30万元年薪”的新入职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年薪制”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言课题和成果均指署名第一且标明河北经贸大学字样者。
7.引进的人才需与学校签订《河北经贸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在校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八年(属学校解聘情况的除外)。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离职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调离等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提出调离,或因考核不合格、违反学术道德、触犯刑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被学校解聘的人员,按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退还购房补贴(工作每满1年,减免10%)。
8.拟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协约、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
五、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1.制定人才需求计划。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人才引进办公室在每年的9月初联合印发通知,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规划、队伍建设目标和师资队伍现状报送下一年度人才需求计划;校党委常委会在10月份研究审定学校下一年度的人才需求计划。
2.上报及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按照省人社厅公开选聘要求及我校招聘调配管理规定,制定、上报选聘方案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等一起组织公开选聘。
3.提交材料。应聘人员根据我校的招聘方案和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荣誉证书、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应聘工作设想等材料。
4.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后确定试讲、面试的时间安排和参加面试的评委名单。
5.教学和学术水平评价。用人单位、人事处、学位办、教务处及相关专家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环节共同对应聘者的学习经历、教学情况、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打分,对引进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拟引进人才的同意推荐票数须占面试评审专家人数的2/3以上。用人单位根据专家投票结果,形成拟引进人才报告(包括考核评价、拟引进层次等)后报人事处。
6.审核及认定。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初步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后,适时提交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拟引进人员的材料、用人单位的报告并考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等提出是否引进、引进档次、相关待遇等方面的意见。
7.学校审定。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人才引进工作专家组关于人才引进的意见,确定引进人选、层次及待遇等问题。
8.签订合同。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经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聘用)年限、工作要求、相关待遇等。
六、相关规定
1.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
2.建立“学校主导,用人单位主体”、党政一把手抓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运行机制。各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人才信息库。学校加强对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考核,将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表现积极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成功引进一、二层次人才全职到校工作的,奖励单位和个人10-20万元。
3.具有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应用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河北省重点学科资金支持的单位优先使用该项目资金支付人才引进费用。
4.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查应聘人员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把引进人才的学历关、年龄关、学术水平关和学术道德关。
5.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避免“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7.之前已与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尚未办理入职手续的,继续执行2016年10月河北经贸大学印发的《河北经贸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校人字〔2016〕15号)的各项条款。
8.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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