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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人才补助政策,洛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为在洛工作、来洛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人才,重点是符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565”产业体系建设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二)高层次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3.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突破或提升;
4.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贡献突出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认定分类及标准
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和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人才)四大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是指按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豫人才〔2017〕5号)认定的相应层次人才。
(二)地方突出贡献入才(D类人才)是指符合我市“9+2”工作布局所需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负责人;中国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及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我市认定的创新型大院大所大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河洛英才计划”支持的团队带头人;获评“河洛大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在届的洛阳市优秀专家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地方突出贡献人才。
人才分类认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定期修订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专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三、支持政策及待遇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一)奖励补贴。对全职引进和新入选我市的各类人才,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洛发〔2017〕20号)等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补贴。
(二)薪酬待遇。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贡献和学术水平,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等;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釆取股权、期权、分红、净资产增值权、特别奖励等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激励。
(三)其他政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出入境、居留便利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具体按市里有关文件执行。
对柔性引进的A、B、C、D类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经认定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的高层次人才,相应享受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有关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支持政策。
四、认定程序及管理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配合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报有关部门认定。
(1)各县(市、区)人选,由用人单位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对照认定标准,研究确定人才层次。
(2)市直勢(含鲜洛单丛诜,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A选名单及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管企业人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由市政府国资委对照认定标准,研究确定人选层次。
(4)市管高等院校(含党组织关系隶属我市的民办高等院校)人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人选名单及材料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照认定标准,研究确定人选层次。
3.人选公示。人选层次确定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分别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发证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教育局将人选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颁发证书。证书颁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日常管理
1.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我市工作的可自动延期。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适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2.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洛阳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20号),鼓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洛阳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引进到洛阳市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洛阳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取得洛阳市户籍。
用人单位是指洛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社会组织);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洛阳市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登记住所在洛阳市行政区划内且在洛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驻洛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也适用。
第三条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3年,期满不得再次申请。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对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生活补贴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第五条生活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等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确定的拟补贴人员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至博士研究生个人社保卡账户。
第六条生活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一)《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第七条洛阳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资金发放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核实申请人在洛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生活补贴: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户籍迁出洛阳市的;
(三)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生活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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