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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才补助政策,河北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
推动跨区域自由流动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区域自由流动。以户籍制度改革牵引区域流动,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并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条件。认真执行雄安新区以及首都周边廊坊市北三县、廊坊市市区、永清县、固安县、涿州市等地落户政策。
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区域流动,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年底前基本实现跨省就医直接结算
继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够直接结算。稳妥有序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鼓励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推动跨单位顺畅流动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单位顺畅流动。干部人才可直接通过工作调动方式,在党政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党政机关到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国有企业顺畅流动。
可择优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务员调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自主制定进人政策
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用人需求,自主制定进人政策规定。
深化管理人才交流制度
落实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
鼓励这些人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创新型岗位。
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流动
推动跨所有制有序流动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跨所有制有序流动。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流动。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企业、社会组织人员可通过公务员录用、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通过直接引进等方式进入国有企业。对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等,可通过选聘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支持鼓励到企业挂职兼职离岗创新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认真落实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奖励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调整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选拔、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益,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当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期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考核招聘进入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
这些人可通过考核招聘进入县以下事业单位
实施意见提出,引导向基层合理流动。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措施,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在全省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岗位招录(聘)当年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应征地为河北省符合招录(聘)范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和村(社区)干部等。期满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考核招聘等方式聘用为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或者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
这些人纳入编制管理
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工作。推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社区工作者中连续任职满6年、考核合格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编制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更方便
深化档案服务改革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档案服务改革。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公共人才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
推动全省流动人员档案信息联通
推动全省流动人员档案信息联通,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举措。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享受高定工资政策
落实工资政策鼓励流动
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工资政策鼓励流动。用好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定工资政策,对新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期满后工资确定,期满合格后仍在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工作的,级别工资档次(薪级)高定两档(级)。
这类人才可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对乡(镇)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急需人才,可采用特设岗位的办法,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并在内部分配时予以倾斜;可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乡(镇)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评审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
实行差异化评价
实施意见提出,用好职称政策激励流动。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实行差异化评价。
不将论文、外语等作为职称评审限制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不将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这类人才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对长期扎根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让其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推动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通
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提出,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通,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
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
简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
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县域内校舍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标准统一。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
增加这些地区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深入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在贫困县对口支援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加大优质职业院校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的对口帮扶力度,建立覆盖全省贫困县的职业教育对口帮扶机制,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上大学的机会和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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