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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材料说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申请事项和理由。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doc(主调人及配偶均需填写)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最高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则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保及纳税相关证明材料,均须由当地社保部门及税务部门开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包括社保总结算单和申办户口当年的明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指近3年的完税证明。)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建议个人登陆网站进行打印,并由用人单位盖章)。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申请人如已申领《上海市居住证》,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及其副联。
13、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此项由用人单位提供)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4、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外省市调出单位还应出具反映申请人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补充说明:
(1)档案所在地必须与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市,如果不一致,需要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
(2)如果档案保管单位与调出单位不一致,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同意调出证明和政审证明,由调出单位出具反映申请人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15、教师资格证
16、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注:若配偶在上海的接收单位无档案保管权,则另需提供在上海的档案接收单位开具的同意接收、保管档案证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指定的上海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不能是职介所。)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注: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配偶无论属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均需填写《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电子版)。
17、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注:在引进人才配偶不随迁的情况下,若引进人才子女要随迁,则子女来沪前的户籍必须同引进人才本人的户籍,否则不能随迁。
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批复证明。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关于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科技委员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批复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证明。
◆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的证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人才的认定材料或者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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