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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队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海外人才引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人才具体包括:
第一类,具有外国国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二类,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三类,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第四条上述三类海外人才中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规定并获认定的,为南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指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至少连续服务3年。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需在引进后每年在本市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
第五条我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统筹实施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营造有利于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办事高效的引才机制。
第六条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1000名左右各类海外人才。
第二章资助和激励
第七条对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以下待遇:
(一)对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20%给予补贴。每位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海外人才,用人单位支付薪酬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实际支付薪酬的20%给予补贴。同一名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多次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一年只补贴一次。每位柔性引进的海外人才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对引进的海外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以下成绩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引进的海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平台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奖项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入选省(部)级人才平台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人才荣誉奖项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引进的海外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根据获奖等次,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引进的海外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海外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的海外人才主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经评审,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对主要由企业和南宁市属机构承担建设、由引进的海外人才牵头、在南宁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级研发创新平台,按我市相关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三)鼓励各类园区吸引海外人才投资或以转化的科研项目创办企业。各类园区对海外人才实际投资或技术入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在三年初创期内,给予减免场地租金优惠。
(四)引进的海外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海外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特设岗位解决。
(五)引进的海外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职称,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六)用人单位参照引进的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的海外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条鼓励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海外人才,对每新接收一名海外博士后的设站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人民币的科研资助,对入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阶段视为工作经历,计入工龄。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立项的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单位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10个项目市级立项,用于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人民币。对国家、自治区新批准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海外引智工作站建设,对经批准的海外引智工作站建站单位提供一次性启动建设经费5万元人民币。建站后优先承接我市在海外的引才引智交流活动,按工作任务获得工作经费和服务费。
发挥海外引智工作站和具备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作用,对成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我市引才举荐政策予以奖励。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海外人才可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工作许可
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1.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R字(人才)签证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人才)签证。
(三)落户
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需要落户南宁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子女入学
引进的海外人才有子女入学需要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对获得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入学;对其他海外人才,由其工作所在县(区)、开发区安排入学。
(五)配偶就业
引进的海外人才的配偶工作安置由用人单位积极予以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获得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推荐工作,对其他海外人才,由用人单位报请其工作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推荐工作。
(六)医疗
1.经认定为我市A、B、C类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优诊服务,在定点医院享受24小时专人接诊和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诊疗中心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为海外人才提供医疗保障。
(七)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八)服务
统筹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门服务,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各项政策。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建立统一、高效的海外人才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一)市委组织部是我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引才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引才工程、政策项目实施效果检查、监督与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拟定引进海外人才的规划、编制发布引才目录、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服务办法,组织开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动。
(三)财政、外侨、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工商、税务、宣传等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及其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宣传等工作。
(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侨联、科协、欧美同学会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海外人才引进工作。
(五)在市政府驻国(境)外、市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牌子,增加驻(国)境外人才工作站布点,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是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一)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重大人才项目人选、建设平台载体、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发展和吸引各类优秀海外人才。
(三)支持国际组织、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我市开展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组建项目办公室,成立研发中心和办学实体,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和技术。
第十八条围绕人才引进目标分类设置绩效考核标准,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我市海外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使在我市工作和有意向来我市工作的各类海外人才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项政策,并充分享受各项便利和优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和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人才的具体办法,创设相应的海外人才项目,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邕创新创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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