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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上海系列:同样是落户后毁约辞职,为何员工这次得赔偿损失?)
2016年3月10日,向钱进(化名,协议乙方)与斯有理公司(化名,协议甲方)签订《员工申办户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如下:
“经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同意以引进人才落户方式为乙方及配偶办理落户上海提供协助;同时:
(1)乙方应知晓甲方为此付出人力和财力代价,并了解甲方为乙方办理落户,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甲方利用自己特殊的信用、资质,付出一定经济成本,并提供人事服务,能够使劳动者受益的非物质利益;
(2)乙方应知晓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落户后该员工应在本单位服务五年以上。如落户后短期离职或乙方提供个人落户材料出现重大错误或虚假信息,为个人诚信问题,并会严重影响甲方后期其他员工申报,也对甲方经济利益或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及后果;因此,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如乙方落户成功办理,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甲方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条,因员工落户为个人事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下称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协助乙方落户过程中的人工费、交通费、管理费、代理费等)伍万元;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免收服务费:(1)乙方为甲方持续服务已满五年;(2)乙方落户材料未被相关行政机关成功受理……;第五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时收取部分或全额服务费:(1)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自行离职;或严重违纪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2)乙方配偶在落户后一年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自行离职;或严重违纪被乙方配偶的调入工作单位辞退、除名。
上述情况下,乙方服务甲方每满一年,服务费免除20%。如乙方服务甲方不满一年,或乙方配偶落户后在调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甲方按照全额收取服务费。本约定不影响乙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016年2月,向钱进获得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批复,落户成功。
2017年2月27日,向钱进以个人家庭原因向斯有理公司提出辞职。
2017年3月22日,向钱进向斯有理公司支付户籍服务费40,000元。
2017年7月13日,向钱进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返还户籍服务费40,000元。该会于同月17日以争议不属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向钱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钱进诉称:
本人2009年7月27日进入斯有理公司处工作。本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的落户政策要求,并于2016年2月与斯有理公司签订《员工申办户籍服务协议》,对落户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而后成功落户。2017年2月27日,本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在向钱进办理落户过程中支出了上述协议中所谓服务费40,000元为由,要求其支付该费用,否则拒不办理离职手续。本人迫于办理新单位入职手续需要,遂向公司支付了40,000元户籍服务费。
斯有理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员工申办户籍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向钱进履行付款义务后,又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且明显缺乏诚信。斯有理公司并无法定义务为向钱进办理落户,向钱进能够完成落户借助了斯有理公司的特定资质和信誉,斯有理公司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帮助向钱进成功落户,是对向钱进预支的一种特殊待遇。斯有理公司为向钱进成功办理落户后,向钱进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严重影响斯有理公司将来为其他员工办理落户。
【法院判决】返还无依据,应如约履行协议!
【法话石说】
本案中,向钱进与斯有理公司签订了《员工申办户籍服务协议》。该协议涉及根据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斯有理公司为向钱进申办落户上海的服务。协议所涉户籍问题并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法定权利或义务。因此,前述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劳动争议范畴。
基于前述协议,向钱进未在落户后工作满五年,并于辞职后向斯有理公司按约履行支付户籍服务费之责。现向钱进再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户籍服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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