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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社保基数又上涨,对积分、落户有什么影响?附攻略)
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目前,统计部门已经公布2019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年(9580元/月)。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按照三年过渡到位的方案确定,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2020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参考水平调整至9339元/月。
按照上面标准,因此2020年7月1日起,1倍社保基数为9339元,1.5倍社保基数为.5,2倍社保基数为元,3倍封顶社保基数为,0.8倍社保基数为7471.2元,最低社保基数为4927元。
社保基数关系到居住证积分
社保基数积分以上海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上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保即1倍社保)
对于新办、续办居住证积分来说,社保基数非常重要。如果不是用本科学历学位及以上新办、续办积分,社保基数多少关系到积分成败。
积分不是一成不变的,上海居住证积分续办注意事项大全来啦,附最新续办操作指南!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申报收入是2020年7月份后的个人社保基数!有不少朋友是用大专学历+社保基数让积分达标,如果2020年7月后的社保基数低于7471.2元,社保基数的25分就没有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同理,如果2020年7月后的社保基数低于9339元,社保基数50分就加不到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如果2020年7月后的社保基数低于元,社保基数100分就加不到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如果2020年7月后的社保基数低于元,社保基数120分就加不到了。
用职称积分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果2020年7月后社保基数低于9339元,职称积分无效,积分续办也有问题。
在此提醒:用职称积分,新办有社保基数的要求,续办也有要求,如果续办,社保基数不再满足1倍及以上,积分续办会不成功。社保基数不达标,导致积分续办不成功。
职称和学历二选一积分,优先考虑用学历积分。
备注:这里说一下不同社保基数的个税缴纳情况以及几年后的积分情况
0.6倍社保(4927元)三年后社保基数积分9分
0.8倍社保(7471.2元)三年后社保基数积分34分
1倍社保(9339元)三年后社保基数积分59分
1.5倍社保(.5元)三年后社保基数积分59分
2倍社保(元)三年后社保基数积分109分
3倍社保(元)二年后社保基数积分126分
注:0.8倍、1倍、2倍,社保基数看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
3倍社保基数积分看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
社保基数关系到落户
1、居转户和人才引进
(1)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最近连续两倍36月,可以替代职称要求。2020年7月后社保基数如果低于元,2倍就不再连续,需要重新累计连续36月时间。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3倍封顶社保科创人才可以缩短居住证年限要求。2020年7月后的封顶社保基数为元。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百万纳税科创人才,可以直接落户。
链接:上海居转户新政策来啦,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准备材料?(附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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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学生落户
留学生落户也有社保基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2020年7月后社保标准需不低于9339元。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2020年7月后社保标准需不低于.5元。
提醒:积分、落户,社保基数,需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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