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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取得的学历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的毕业生,累计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直属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均指“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取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深造,做一年访问学者。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要求,但在国(境)外高校取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外国学士学位,不包括国内高校开办本科、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合作办学、为国内计划外招生转学分等。本科阶段累计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出国留学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合作办学、国内计划外招生转学分等形式);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毕业生,既要取得国内学位,又要取得国外(海外)学位。
本款第五项所称国(境)外学士学位为最高学位的,不包括国内专科起点本科、相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合作办学国内计划外招生及学分转移等。且本科阶段以外的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最高学历为硕士学位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学位阶段外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合作办学、国内计划外招生转学分等形式)。
考入国(境)外大学后,如果有国内校区或分校的学习经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习时间和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习时间和学分的50%;被国(境)外大学录取后,如果通过暑假在国内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在国外获得的累计学分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80%。
以国内“双一流”高校名单为准。国外高水平大学参考《泰晤士报高等教育》、《美国新闻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世界大学500强名单《上海排名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准。
留学人员出国(境)学习取得学位的高校,以教育部颁发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载明的颁发学位证书的机构名称为准。
(2)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2年内来本市继续在本市工作,并依法与本市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时限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的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和其他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定。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急需、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长期使用,并依法与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自网上受理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如有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方可提出申请);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属于招标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没有犯罪记录,不适合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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