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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生创业落户,上海自主创业落户)
据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要求,强化全球人才资源配置功能,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营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系统和人才发展环境,上海市政府近日制定发布《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根据国家和本市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有关规定,鼓励留学人员利用专业和优势,通过回国讲学、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接受委托开展合作研究、开展中介服务、兼职等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为留学生创业提供便利
《规定》明确在国家和上海市允许和鼓励的产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在上海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也可以与当地企业成立自己的企业或合资企业,也可以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投资。
上海鼓励建立留学生创业园。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可引进和建立一批专业化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提供注册、税务代理、商务、培训、高新技术认证、项目申报、左边法律右边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鼓励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R&D、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专业服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鼓励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在场地租金、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企业按程序申报国家和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鼓励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规定》指出,上海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种子基金和担保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风险投资支持和融资担保,从而为园区企业吸引国际风险投资、争取上市创造条件。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科技创新券等创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和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商业银行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发符合留学人员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来华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上海还将加强对留学生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留学生申请专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鼓励高校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并鼓励电子商务
《规定》显示,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或就读普通中学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市常住户口。高水平留学生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同时,来沪工作或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外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经市社保局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上海市居住证》B证落户、“绿色通道”、开立个人自贸账户、便利通关等待遇。
《规定》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按照现行做法申请工作许可,并可申请不超过居住证有效期的居住证。留学人员工作单位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书的海外留学生在上海工作期间,可在上海参加职称评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注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境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研究成果、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且不受其家政服务年限的限制。
《规定》还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国留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市申领或赎回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并在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未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相关部门还将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录用。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认定优秀留学人员为高层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工作期间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
《规定》要求,各区政府要积极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留学人员外籍子女的就读需求。在外籍人员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为其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同时,《规定》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适应留学人员医疗需求的产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保险企业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统一发布平台。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留学人员的就医环境,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规定》还明确,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租房补贴或实物房源租赁。
此外,留学人员回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入、汇出。留学人员因科研、教学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应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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