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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未尽事宜明确如下:
一、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未实际出国学习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按如下要求办理:
如就读院校属于国内高校或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项第2点申报。
如就读院校既不属于国内高校又不属于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并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项第5点申报。
同时,上述人员应获得国内高校颁发的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书。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在国外学习时间以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在外学习时间及留学期间签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
三、在国内高校就读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外留学并将国内学分转往国外高校的,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在被国外高校录取后利用假期等在国内通过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方式等获得学分并转往国外就读院校的,其转出的学分不应超过获得该学位应修总学分的20%。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五、在提出申请至户口迁入本市期间用人单位及个人有关信息不应发生变更,如因变更造成无法落户的,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撤销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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