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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啦!留学生上海落户新政发布,详细解读!)
留学生上海落户新政终于出台啦!!!
政策施行日期自2020.12.1至2025.11.30
一起来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吧~
利好消息
01
原先很多学校不错,
但是排名不在QS500强内的同学,
可能不再需要通过在上海,
缴纳1年1.5倍的社保基数落户,
可直接缴纳半年1倍社保基数落户!
02
符合条件的博士留学生无需累计社保!可直接落户上海!
03
第一份工作地不再需要在上海!
04
不再需要税单!
原来的政策申请留学生落户需要提交【个税单】
新政策中明确表示
不再需要【个税单】及任何社保证明,
全部更改为人才中心后台查验!
05
新增激励措施!
(1)部分博士可直接落户
(2)重点的单位工作半年即可落户
详细解读
落户时间
新政策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旧政策同时废止。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册地址:上海公司资金:注册资金需要在100W人民币以上;在上海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资质:有良好的信誉,无任何征信问题,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违规违法情况的公司基本上是过不了公司资质审核的,包括早期在落户申请时被计入“黑名单”的企业。公司总部在外地,在上海分公司上班需满足的条件:
01.上级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应是无注册资金。
02.必须与上海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要注意,劳动合同聘用方必须且只能有上海分公司(跟总公司签劳动合同的话,不符合落户条件)
03.社保及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申报社保个税
社保及个税不可委托第三方代缴公司代缴,个税必须由社保相匹配,不能因为总部在外地就在外地申报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申报。
注:办理落户必须要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申请,所以留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就一定要问清楚入职公司愿不愿意配合你落户,避免浪费时间。
2.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半年1倍情形]
1.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解读:
非世界500强学校博士学位,新政策后要求国(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不应少于365天,如果为联合办学等性质,境外学习时间不能少于180天。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的全日制本科(学士)以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解读:
“双一流”建设高校可理解为211/985大学
双一流本科+境外非500硕士
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的全日制本科、学士以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解读:
高水平大学可理解为500强
非双一流本科+境外500硕士
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解读:境外本硕连读
境外本科+硕士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的学士学位
解读:境外500本科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以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了副高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时间满1年。
解读:
访问学者落户条件,跟旧政无太大区别
[1年1.5倍情形]
5.其他的不符合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了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解读:非双一流本科且境外非500强本科
第2、3项所指国(境)外的学士学位,不包含国内大专起点的本科、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以及转学分等形式,在本科阶段累计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年;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累计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应少于半年(不包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以及转学分等形式);如果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的学历学位和国(境)外的学位。
解读:
1、半年1倍类型的留学生,本科的境外累计学习时间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并且硕士不能低于半年;
2、联合办学和旧政策无明显变化,本科为365天,硕士为180天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指大专转学分至境外本科或者研究生HND指非统招HND项目(国内无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包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年。
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受上述限制,硕士学习阶段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解读:1、一年1.5倍类型留学生,最高学历为本科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从1年增加至2年。2、最高学历为硕士只需要境外累计半年,不看本科境外天数。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能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
解读:
例如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宁波诺丁汉大学此类学校,境外学习时间和学分不能低于总的50%。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果利用寒暑假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解读:
暑期课程所占学分不能超过总分20%,暑期课程只能算境外开学后,暑假回来期间。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World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Ranking’sAcademicRankingofWorld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归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解读:
本次政策更新重点,
1、回国后第一份工作不在上海,但是之后在2年内到上海工作纳税,也是可以落户的;
2、跟旧政策相同,毕业后待在境外,最好能提供工作证明和纳税证明;
3、关于待业时间问题,暂时无确切消息,据猜测应该与旧政策相同,结课后待业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年。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
解读:
最近的统一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21年7月,根据全市去年平均工资所得。
未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解读:
个税和社保基数补缴的不算累计。
3.留学归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要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解读:
明确了劳动合同有效期应为2年及以上,网上申报落户时合同剩余有效期需要在3个月以上,并且试用期结束后才可以申报落户。
劳动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报范围。
解读:和旧政相同。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解读:
目前退休要求为,男55,女50。
3.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的科研机构等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的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任高级管理、科研、技术职务,或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上海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解读:本次政策重点内容,符合以上情况的留学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上海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以及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工程、科技、数学和技术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上海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解读:在此名单内的单位就业的,500强留学生纳税满6个月就可以落户,无个税和社保要求。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上海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企业在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包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报落户。
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负责人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应低于30%。
解读:
创业落户大致的新政策与旧政策相同,实缴50W,不应少于2人,员工需要正常纳税6个月,可最低缴纳;法人与核心成员可按照半年一倍落户。
与旧政策相比,新政新增了团队核心成员条例,1人创业可4人落户。
4.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解读:
落户只能由公司申报,个人是无法办理落户的。
5.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如果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要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解读:
申报单位所需材料和旧政策相同,比如某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可以落户的。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上海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及团队核心的成员,单位需要另外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企业章程以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如果为进修人员的,应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解读:和旧政策相同,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即可。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是在职人员的,需要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解读:是系在职员工,且一般为国企、事业编等才需要提供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以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以及身份证。如果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要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的地址材料。落户在本人在沪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有效的权证;落户在沪直系的亲属房屋的,应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以及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以及同意入户意见书。
2.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3.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解读:
和旧政策相比,材料要求不变,新政(4)所含材料网上可以查到的,无需再次提交。
6.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件。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以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者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应进入人事档案核实的阶段。核实通过以后,申请单位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来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受理部门应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以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以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应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须在留学归国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和16周岁以及以下或者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8.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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