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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 奖学金”申请评定办法)
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
奖学金”申请评定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上海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吸引优秀的外国留学生来校学习,引导和鼓励留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沪财教〔2015〕5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以及沪教委外〔2015〕77号文《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
(三)本办法适用对象:在上海电机学院就读的学历留学生。根据合作协议招收的留学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四)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奖学金分为A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A类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奖学金资助标准:
备注:一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二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三类包括:医学、艺术学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成员包括: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的预审工作。
1.每年6月30日前,由留学生新生本人登陆提出申请。
2.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同时提交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在华学习或研究计划、推荐信、健康证明、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
3.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拟定获奖留学生名单,提交学校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将奖学金获得者有关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
5.新生奖学金资助期为一学年。
1.在读留学生可申请年度奖学金。每学年6月30日前,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登陆“上海电机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页(表格下载”中下载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交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二级学院留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报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备案。
1.根据每年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下拨情况,由学校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从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学生中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并上报上海市教委进行申报。原则上,A奖者不超过学历留学生总数的5%;申报B奖者不超过学历留学生总数的30%。
2.成功申报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奖学金生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奖学金。
1.A等奖学金
(1)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
(2)新HSK(五级)180分以上(对于选择学习我校全英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生HSK成绩不作要求),雅思5.5以上或托福75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2.B等奖学金
(1)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良好,各方面表现突出;
(2)新HSK(四级)210分以上(对于选择学习我校全英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生HSK成绩不作要求),雅思5.0以上或托福7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
1.奖学金评定的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上一学年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及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的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1)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2)有影响校园安全稳定行为者。
3.未通过年度评审的留学生,本学年不再享受奖学金。
对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按照以下方式发放与管理:
1.学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培养、管理以及组织或支付奖学金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奖学金生免交学费。
2.住宿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按奖学金生管理规定,同意奖学金生自行安排住宿的,学校按照住宿费标准按月或季度发放给奖学金生。
3.生活费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给奖学金生。
4.综合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按规定为奖学金生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奖学金的运转机制和操作流程予以监督,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并可根据二级学院的工作绩效,在下一年度对二级学院留学生奖学金下拨比例进行调整。财务处、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向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报学校备案。
《上海电机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沪电机院国交〔2016〕9号)相应废止。如遇上级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随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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