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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留学生归国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行政事业及服务代理零收费
零收费的项目包括: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人事代理费、人才流动服务、出国政审、工程质量监督等。
(二)资金扶持
1、创业扶持基金
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留学人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不足3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企业年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30%的资金扶持;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高于30万元的,按开发区现行政策进行扶持。
2、科技项目择优扶持
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进行扶持。
①高新技术项目和软件项目:经省科技厅及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省信息产业厅及以上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均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
②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额度为3-20万元人民币。重点扶助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③产业化项目资助经费:对已完成研发及中试阶段,在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良好、附加值高、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短期孵化,即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项目,提供20-1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或50万元贷款贴息。
3、其他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给予企业1:1的配套资金。对获得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原则上给予企业1:0.5配套资金。
(三)租房补助
1、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2、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3、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开发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4、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一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市国家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孵化基地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三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四)购房及差旅补助
留学人员企业中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内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补贴6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补贴3万元。
留学人员企业中的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可享受资助。一般不超过2人次年,费用总标准不超过2万元年。
(五)户籍及子女入学
留学人员在郑州定居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费落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其他
留学人员及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获得经费资助的留学人员和企业,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资金使用方向实施跟踪监督,各单位需按期通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对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创业园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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