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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1、《实施细则》的政策目的和依据?
答: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答:(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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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到上海创业、就业人员,都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缴纳所得税;
(四)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一)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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