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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持有外国护照接受高职专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学历,身体健康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入我院高职专科专业学习。
(一)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留学生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学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
3.高中(含高中)以上或相当于中国高中学历的毕业证书;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留学生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学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
3.高中(含高中)以上或相当于中国高中学历的毕业证书;
4.中国高等院校颁发的预科教育结业证书,或者3级以上(含3级)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汉语水平证书。无3级以上(含3级)HSK证书者,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达到相当于HSK3级水平,方可申请进入本专业学习。
第四条跨年级入学要求
(一)汉语言文学专业
1.申请入汉语言文学专业二年级者,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国内高校汉语类专业累计学习1年或以上,并有合格成绩证明。
(2)在国外学校的汉语类或中国学类专业学习1年或以上,并有合格成绩证明。
2.申请入汉语言文学专业三年级者,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外,应具备在中国高校或国外高校汉语类或中国学类专业学习2年以上(含2年),并有合格成绩证明。
3.经审查具备直接进入汉语言文学专业二、三年级学习资格的留学生,执行对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
(二)非汉语言文学大专专业
1.插班学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或国内大学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至少一年,并提供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原件),在国内大学学习的学生须另提供在读院校审批同意的转学证明(原件)。
(2)在国外或国内大学相同或相近专业取得专科学历,并提供学历证书和成绩单(原件)。
2.修业要求
(1)非汉语言文学专业只允许从大二第一学期插班。
(2)插班学生,执行本专业第2-3学年的培养方案。
第五条高职专科留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一)形式审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存档。
(二)资格审查:国际处、专业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大专留学生申请材料,经国际处、专业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原件返回国际处。
第六条通知书发放
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的大专留学生申请材料,国际处负责上报省教育及外事主管部门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并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及《录取通知书》寄发申请人本人。
第七条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期入学者,应向国际处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牡丹江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国际处负责办理居留许可,对患有中国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九条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条留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处留学生培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留学生本人向国际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留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如学生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经国际处批准后可申请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缓交学费者应收取5%的滞纳金。凡未经批准没有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留学生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国际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学制及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留学生学制为三年,在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休学)。
第十四条自费留学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间按照正常留学生标准交纳学杂费。
第四章教学组织及修读要求
第十五条教学组织
留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
(一)非汉语言文学专业
1.第1至2学期,国际处根据招生情况,按大类编班,统一组织教学;
2.第3至6学期,插入同年级、同专业中国学生班,插班生的留学生仍由国际处统一管理,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过程。
(二)汉语言文学专业
汉语言文学专业留学生由国际处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国际处会同专业院系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各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使用中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调整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留学生期末考试未通过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
第六章转专业及转学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一次。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入学后第1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国际处递交转专业申请,经国际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转专业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完成第1学期学业的留学生,如其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或考核,可于第2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完成大一学年学业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后续培养方案及修读要求,已修课程按学校有关要求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汉语言文学专业留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第七章休学及复学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八条拟休学的留学生须向国际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留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提交相应的证明,经国际处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国际处负责发放休学证明,并通知相关院系,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休学以一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学校为休学的留学生保留已取得的成绩及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二)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留学生必须在两周内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未按学校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留学生复学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复学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国际处提交有关材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留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等)申请复学,由国际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国际处负责通知专业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复学留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对实行强制兵役制的国家来华留学生根据《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05】449号)规定办理。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五)在学校学习累计超过五年者(不含执行强制兵役制留学生)。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退学处理程序:
(一)留学生退学处理须由国际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专业院系审核,并由国际处正式出具处理文件,经教务处、国际处会签后,报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国际交流副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予以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国际处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予以退学处理的留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九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国际处请假并获得批准,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院学发﹝2017﹞1号)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派遣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校原则上不放假,如确需去驻华使(领)馆参加活动,需凭使(领)馆函件到国际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中文授课的留学生在毕业前应获得HSK(旧版6级,新版5级)证书,或通过国际处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符合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考核及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收回已发结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毕业证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起草,经国际处会签后,报请主管教学和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附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地市级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查上报。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经核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由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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