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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上海落户可以带家属吗,留学归国人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上海户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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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一九九二年二十七日颁布的《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短期应聘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申报户口中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来上海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家属申报户口手续。1、凡出国留学人员(含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及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规定,经批准来上海定居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以及原国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本人护照影印件,若随迁人员系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则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到定居地公安部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2、出国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系农村户口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和"农转非"通知单,在办理落户的同时予以"农转非"。二、关于应聘来上海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的出国留学人员申报临时户口手续。经批准,应聘到浦东、漕河泾、虹桥、闽行四个开发区和上海其他市区或郊县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及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其他省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和上海市人民统一印制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证》,由本人到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指定的回国留学人员浦东中转站、漕河泾开发区中转站、新村路中转站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申报暂住户口手续。三、上述申报暂住户口人员免缴城市建设费。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回国探亲、旅游的出国留学人员。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为了鼓励出口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促进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本市户籍管理,根据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及当前留学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如下规定:一、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左边明信右边》样张附后)和护照(复印件)等文件,办理落户手续,其国外出生的子女,应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政策及当前留学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如下规定:上述人员出国时如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还应持有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区、县公安部门申领《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从国外随带子女来沪定居。二、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其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等文件,到入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子女随迁如超过规定年龄,可照顾随带一名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男性不从外省市随带子女来沪落户(离婚、丧偶除外)。三、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的,凭经上海市人事局批准并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证明。本人外国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在沪居留手续,居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不得超过留学人员在沪居留期限。来上海应聘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由上海市人民统一印制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证》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其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在沪居留办理手续同上。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回国探亲、旅游的留学人员。五、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留学人员提供: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壹份(教师科领取);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位(历)认证书复印件;3.国(境)外学位(历)证书及成绩单复印件;4.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延期记录的须复印延期页;5.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6.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进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指定机构翻译)、国内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证书;7.出国前为高中(或等同于高中学历)的须提交预科语言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本人从本科到现最高学位(历)证书的复印件;8.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位(历)证书复印件;出国前肄业者须提交肄业证明;9.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出国前未注销户口的,须提交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10.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提交户主的上海市户口本和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见样张);11.户口若报入本人在沪购买的产权房内,须提交产权证明;12.有婚史者须提供结(离)婚证复印件;持国外结(离)婚证须提供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随迁、随调、或国外随归的家属须提供:1.留学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不须,教师科领取)2.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肄业者提供肄业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提交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3.若配偶不随迁的须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承诺书(见样张);配偶尚在国外的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4.国内随迁配偶或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以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国外随归家属回国半年以上的须体检;5.国外随回归家属人员未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国外随归家属人员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6.国内出生的子女须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及出生证;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须提交国外出生证(附指定机构翻译件)、中国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7.已在上海落实用人单位的配偶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用人单位属企业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三资企业的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②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③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如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授权书、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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