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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税出现这四种情况,办理上海居转户难成功!)
按照左边法律右边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办理上海居转户的时候,还要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之上,符合上海居转户政策对于个税的要求才行。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出现以下4种情况,那么申请办理上海居转户就很难成功了。
在上海居转户的审核过程中,尤其看中个税和社保的数据,而且这两个数据有很大的关联性,不能完全单独的分开来看。
上海市居转户政策中就规定了,申请人在上海市累计要缴纳满7年的社保和个税,而且这7年内的社保和个税必须相互匹配。
如果发现某一月份或某一时间段内,社保和个税不匹配,那么这段时间的社保将不会被人才服务中心计入,总的累计时间。
所以个税缴纳的额度必须要和社保缴纳的基数相匹配才行。
那么怎么才能知道自己该交多少社保和个税才能匹配呢,这里教大家一个计算公式。
社保基数:工资卡个人社保扣除部分÷0.105=个人社保缴纳基数
个人所得税缴纳:应纳税所得额+5000+个人社保扣除+个人公积金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缴纳个税额度
个税和社保还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三者必须是同一家公司。出现个税社保不在同一家公司缴纳,这种问题最常出现两个公司的类型之上。
劳务派遣型公司指的是,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将员工派遣到其他的公司工作,其他的单位会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
在这种类型的公司工作,很可能就会出现,个税在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而社保是由实际用工的公司在上海缴纳。
有的公司因为规模需要在上海开设分公司,那么在社保和个税的缴纳上海就可能会出现,社保是由分公司交的,而个税是由总公司一起申报的。
或者是社保由总公司缴纳,但是个税是分公司申报的情况。
这种情况常见是指,在除本人目前社保缴纳公司的收入之外还有其他公司的收入,也就是说有不同公司的多份收入。
按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一、二、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但是常见的是各个单位的一些资格不深厚的财务工作者并不会协商到一个单位去申报,是各报各的。
发生这种情况的需要到其中一家公司所在的税务部门申请合并报税(可能产生滞纳金)。具体合并报税手续这里不重点阐述。
这种情况也有发生,但是不算常见。有的企业月度申报均为0,但是季度时,为员工申报突然很高,较为常见的是发生在季度奖金之类的情况。
如果这样申报符合你的实际情况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与实际情况是不同的,这就没办法补救了。
落户上海对于社保个税不单单有缴纳基数的要求,而且会有保持一致的要求。
如果你正在为申请上海居转户做整备,那么就一定要注意避开今天文章中所提到的这四种个税问题。在公司就职的时候,打听清楚公司的性质以及个税的缴纳标准是什么,这样才能避开问题成功申请在上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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