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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居转户政策落户条件)
上海居转户的政策是什么,关于居转户需要哪些条件。居转户政策出台后将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上海居转户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首先你得有居住证
一、办理对象:
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二、所需材料及办理方式:
(一)就业类新办
(以下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本人到场)
①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遇身份证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带好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②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
③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由对应村、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④参加本市社保正常缴费6个月(不含补缴)
⑤劳动合同
(二)夫妻投靠类
(以下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本人到场)
①夫妻投靠就提供投靠人的身份证
②投靠人的结婚证
③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
④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由对应村、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三)子女投靠类
(以下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本人到场)
成年继子女投靠上海户籍继父母:(注:确定其于前妻或前夫的离婚时间,如在子女未成年前,按照未成年继子女投靠办理;如在之后,按以下收取材料)
①再婚父母结婚证书
②亲子关系证明(证明投靠人与上海户籍配偶的亲子关系证明)
③住所证明(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4选一)
④被投靠人同意其投靠的证明书原件
⑤再婚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⑥投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⑦《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需在居住地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四)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上海户籍继父母类
(以下材料需原件、复印件,本人到场)
①再婚父母结婚证书
②子女抚养权证明文件(民政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加盖公章)复印件<注:配偶一方死亡的不需要提供(提供证明)>
③住所证明(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4选一)
④再婚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⑤投靠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⑥《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需在居住地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五)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新办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需原件、复印件,系统内照片不符合需本人到场)
①寄宿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产证、集体宿舍证明)
②《实有人口居住登记表》(需在居住地居委会外口协管员处领取)
③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办结时限:
审批通过,则30个工作日左右来取卡。
审批不通过(社保未缴满则要缴满6个月、招工未备案则让单位招工)都弄好之后可拿好回执重新提交。
居住证如何积分?
一、基础指标
1.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2.教育背景指标最高110分,相应积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3.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相应积分。
4.在本市工作并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
1.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2.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3.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6.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7.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8.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9.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10.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其中具体积分标准(参考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三、减分指标
1.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2.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3.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四、一票否决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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