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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积分落户政策提出申请前提办理手续实施细则概要)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秉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科学规范大力推进长期在京平衡劳工市场和生活的人口总数落户组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法规和法规,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本配套措施所指点数落户是通过建立分项体系,对每一项分项突显一定分数,总点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提出申请者,可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我市居住地户口。
第三条秉持公正公正、总量控制、增量优先选择、科学规范大力推进的原则,逐步实施点数落户政策。第五条提出申请者提出申请点数落户应同时合乎以下前提:
(一)持有我市定居证;
(二)不超过原则上人社部;
(三)在京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7年及以内;
(四)无犯罪行为历史记录。
第九条点数落户分项体系由不合法平衡劳工市场、不合法平衡居所以及基础教育大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课税、年龄、荣誉奖表扬、严格执法历史记录分项组成。总点数为各项分项的总计罚球。
(一)不合法平衡劳工市场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与在京劳动部门签定正式宣布保险合同并已连续组织工作满1年及以内,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已连续经营方式满1年及以内,或在京注册注册登记为子代企业法人并已连续经营方式满1年及以内;以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年数做为不合法平衡劳工市场年数的记分国际标准,每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满1年积3分。
(二)不合法平衡居所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拥有赢得我市房屋复印件的Chhatarpur居所;或签定正式宣布房屋出租合同,不合法出租合乎注册登记登记、司法机关课税等相关规定的居所;或定居在劳动部门提供的具有不合法房屋产权的学生宿舍。提出申请人需已连续定居满1年及以内。在Chhatarpur房屋产权居所每已连续定居满1年积1分,在不合法出租居所和单位学生宿舍每已连续定居满1年积0.5分。当已连续定居年数少于交纳工伤保险年数,以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年数做为已连续定居年数。
(三)基础教育大背景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赢得国民基础教育系列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遍认可的文凭(文凭)的,可赢得相应的点数。具体点数标准为:理工学院专科(含专科)10.5分,理工学院本科文凭并赢得学士文凭15分,博士生文凭并赢得硕士文凭26分,博士生文凭并赢得博士文凭37分。文凭(文凭)的判定以提出申请者赢得的最高文凭(学位)为依据,不总计。赢得文凭(文凭)期间已连续交纳工伤保险年数及已连续定居年数的点数与文凭(文凭)点数不总计。
(四)职住区域分项及分数自本配套措施施行之日起,提出申请者定居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我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提出申请者劳工市场地和定居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我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赢得国家级或我市市级奖项的,可赢得相应左边加分右边。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我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总计左边加分右边。提出申请者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前提的,组织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提出申请者在经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合乎一定前提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劳工市场,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前提的,投资或劳工市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提出申请者在经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劳工市场,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合乎一定前提的,投资或劳工市场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分项各项左边加分右边不总计,同时合乎多项左边加分右边前提的,只计最高分。
(六)课税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近3年已连续课税,且满足以下前提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课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内;司法机关注册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交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课税额,平均每年课税20万元及以内。以内情况点数不总计。自本配套措施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历史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子代企业法人经营方式者,提出申请点数落户的,每条历史记录减12分。
(七)年龄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奖表扬分项及分数提出申请者赢得以下荣誉奖表扬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内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扬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内情况点数不总计。
(九)严格执法历史记录分项及分数自本配套措施施行之日起,提出申请者在我市因违反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历史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点数落户管理配套措施实施实施细则,包括点数落户分项的具体判定国际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点数落户每年提出申请一次。合乎第五条规定的提出申请者,可向劳动部门提交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统一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点数落户分数。市相关部门根据提出申请者点数情况和落户分数,初步确定年度点数落户人员,并将其点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提出申请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我市居住地户口。
第九条赢得点数落户资格的提出申请者,其合乎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提出申请落户按照我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手续。
第十条行政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对在点数落户组织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出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提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提出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点数落户提出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点数落户提出申请事项。以内情形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相关部门对点数落户分项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配套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延用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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